中共洋县纪委
洋县监委
机关车辆管理制度
按照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《关于转发汉中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<关于明确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>的通知》(洋车改发〔2021〕1号)和县车改领导小组办公室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车辆使用管理的通知》(洋车改办发〔2021〕2号)要求,为进一步规范机关车辆管理,提高执纪执法车辆使用效益,节约经费,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,结合实际情况,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机关车辆全部实行集中管理、统一调度,按照“一事一车一用”原则,做好审批程序。不允许个人直接调动驾驶员出车。
二、健全车辆管理机制,做到一车一台账,所有审批单、台账、汇总表等均由各车辆驾驶员按月据实填写,月底报账时交财务室留档。
三、根据市县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,在县中心区域内(西至苧溪河及城西路、东至贯城东路、南至西汉高速公路及汉江、北至牛头坡山体边界)办理一般公务活动,原则上不提供公务用车。确因工作需要乘坐公务用车的,按照本县出租车收费标准,按人按次缴纳用车费,行程在3公里内的,每人每次缴纳5元,超过3公里的,每增加1公里每人加收1.5元。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作为一般公务用车使用。
四、各室、部、办、纪检组工作人员用车需提前到驾驶班填写《洋县纪委监委执纪执法用车派车审批单》(表1),车辆管理员根据工作需要和用车范围给予合理安排调度。月底,驾驶员凭《洋县纪委监委执纪执法用车派车审批单》(表1)、《洋县纪委监委执纪执法用车派车登记台账》(表2)报销差旅费。在交通补贴区域内的用车,由使用人每月按标准向单位缴纳用车费用,不得从个人交通补贴中扣减用车费用。严禁固定包月缴费使用公务用车。
五、严格控制车辆维修费用。凡需维修的车辆由驾驶员填写《洋县纪委监委执纪执法用车维修保养配件购置审批单》(表3),经车辆管理员和办公室主任审查后,报主要领导审批,并在指定的维修地点修理。未经审批程序自作主张修理的,维修护费用不予报销。外出办案发生车辆故障的维修,应及时向车辆管理员和办公室主任报告,同时将从车上更换下来的配件交回办公室,并将情况予以说明。车辆维修护后,驾驶员需填写《洋县纪委监委执纪执法用车维修保养配件购置登记台账》(表4),一事一结,不得累积结算。
六、严格控制车辆用油。车辆用油统一由车辆管理员购置办理,特殊情况由驾驶员购油的,须先说明情况,经领导同意后方可开支,否则一律不予报销。车辆每次加油后由驾驶员填写《洋县纪委监委执纪执法用车加油登记台账》(表5),并附本次加油小票。
七、规范车辆保险办理及停车过路费等结算。车辆保险办理严格按照财政局《关于洋县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实施统一保险的通知》(洋财发〔2021〕26号)要求,在指定的保险公司(洋县财险公司)参加投保,并由驾驶员填写《洋县纪委监委执纪执法用车保险情况登记表》(表6),进行报销。安装使用ETC的车辆,每月底,由驾驶员在“票根APP”内自行打印通行费发票签字报账,次月5日前,驾驶员将领导签字的通行费发票和《洋县纪委监委执纪执法用车运行情况分析汇总表》(表7)交财务室进行报销。停车费、洗车费按照票据如实报销。
八、驾驶员要认真保养车辆,对车辆要做到勤检查、勤维护、勤保养,确保车容整洁、车况良好。出长途车之前,须认真检查车辆,严禁车辆带故障行驶,严禁疲劳驾车。
九、驾驶员开车时注意力要高度集中,按规定车速行驶,遵守交通规则,要文明礼让,安全行车,防止发生交通事故。
十、车辆要严格按规定停放,严禁驾驶员擅自将车开回家或停放在不安全的地方过夜,严防车辆被盗。
十一、车辆有损坏、有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,要及时报告及时处理解决,不得隐瞒不报。严禁公车私用、严禁领导干部开车、严禁将车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、严禁酒后驾车。
十二、驾驶员在工作时间不得擅离职守,上班时间无出车任务时,在办公室休息待命。因事需离开,需向办公室报告去向,以方便联系。
十三、对不执行本制度,私自出车造成车辆损坏的,责任人要按规定予以赔偿。
中共洋县纪委 洋县监委
2021年7月19日